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9日 16:05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组织、办理学生的入学、注册、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等手续。适用于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确因身心患病需要治疗或休养的;

(二)创新创业需要的;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称入伍新生)的;

(四)学校认为应当保留入学资格的。

普通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确因身心患病需要治疗或休养的学生,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治疗费用自理。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完成缴费手续后,在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予注册的情形如下:

(一)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不能如期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学生不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请假期限两周的;

(三)学生逐学年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标准的;

(四)学生因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退学等不在校的;

(五)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确认后予以注册。

学校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减免学费等形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经学校与学生本人共同确认学籍信息,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九条  二级学院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含不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记载,作为期2周的暂缓注册处理,并于报到次日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按教学计划进入实习阶段学习的学生,应在实习前2个教学周办理完毕学费交纳手续及学期注册,未参加实习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开学日期报到,办理学费交纳手续及学期注册。

第二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课、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教学环节均实行考勤制度。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每天按6学时计。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发生急病或紧急事故的,应在障碍消除后及时补假),不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请假期限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对于旷课的学生,学校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还须附医疗单位证明和院卫生所意见),经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请假2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3至7天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7天以上由所在学院审批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因故确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二条 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或作业缺交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考核时应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或操作,严禁作弊。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经考试组织部门认定后,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并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组织学生转专业工作,以适当的形式在校内公示,具体按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由艺术、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国家有相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实行网上审核,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等材料;

(二)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提供学生所学课程成绩(学分);

(三)学生拟转入学院签署意见并提供学生转专业后按教学计划应该补修课程及学分;

(四)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

(五)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做好转专业学生及学生档案材料等的交接工作。

第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一)学生转专业一般应于第一学年第一、二学期第3个教学周前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批准后可转入同年级新的专业学习;

(二)非第一学年申请转专业及已修课程存在不合格的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转入低年级新的专业学习。学籍同时纳入低年级进行注册管理,并按该年级学制完成学业。

(三)毕业年级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四)学生在办理转专业手续的期间,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专业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五)学生转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手续应按湖北省教育厅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一学期请假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二)学生本人因特殊原因提出申请要求休学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学生休学时间以年为单位,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总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允许休学创业的学生采取灵活的学习制度,最长学习年限在其基本学制基础上放宽4年。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申请复学时,应持原休学证明及所居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一级政府开具的休学期间表现证明;因病休学的,还应持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校学生工作部门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在教务处备案。学生所在学院安排就读班级及其它有关事宜。

休学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跨学期休学,按两个学期计算,学生复学后编入何年级,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二)回家疗养的医疗费按学生本人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七条 对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五章   延长学习期限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时间,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或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期间延长学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学生本人有继续学习完成学业意愿和能力的,应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一)必须申请延长学习期限情形

1.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经补考后统计学生逐学年累计所获得学分未能达到规定的标准学分的二分之一的;

2.非第一学年申请转专业学生、已修课程存在不合格的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转入低年级新的专业学习。

(二)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情形

1.学生已完成规定的学制期限,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达到规定的标准学分的70%(含70%)以下的;

2.学生自愿放慢学习进度的;

(三)具有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由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校教务部门审批并组织学习与考核,校学生工作部门组织学籍管理。

第三十条 延长学习期限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纳入在校生管理。每学期按时报到,按学校规定注册。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学处理学生,应当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送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户口、档案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二)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生效的1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自收到退学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在校学生待遇。已办理国家贷款的学生须按规定归还国家贷款。

(四)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五)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按照《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办理。

(六)退学学生所交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条件按学校学分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按学校学分制相关规定,认定结业或肄业,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结业生离校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可申请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学校商请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历信息准确,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证明。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学籍异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学籍上的变动,主要包括保留学籍、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转学(转入及转出)、保留入学资格、延长学习期限、辅修(旁听)等。

第四十二条  学生学籍异动应由学生提出申请,必要时应取得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生学籍异动应取得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学籍异动意见,最终由学校审核、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应将学校审核、批准的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制作成《学籍异动通知书》,反馈至学校资产财务处、教务处、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备案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